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率先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实施
时间:2017-08-10

  8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复了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烟台市成为全省首家完成征地地上附着物和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地区。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1号),烟台市从依法依规征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启动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通过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科学测算、反复论证、组织听证等程序, 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科学设计和制定,调整成果经烟台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7月下旬率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查,提前完成了工作任务和目标。烟台市新一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外业实际调查数据资料为基础,综合考虑了相关物价指数、农村居民收入变动情况、工程建设造价信息,并根据当地实际,对生态环境、民情风俗等因素进行了特别考虑;补偿标准类别分为建筑类、果树类和青苗类,其中,建筑类包括房屋、围墙、桥涵等14项56种补偿标准,果树类包括苹果(梨)、樱桃、其他果树等4项16种补偿标准,青苗类包括乔木、灌木、苗圃苗木等4项10种补偿标准;新标准较上一轮标准平均上调139%,其中,建筑类标准上调127%,果树类标准上调82%,青苗类标准上调276%。

  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率先批复实施,为全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参照和借鉴。烟台市新一轮标准的实施,将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进一步促进征地工作依法、高效、有序开展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征地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