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与出境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7:12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7
权力事项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与出境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申请条件 1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技术人员具有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并作为发掘活动的领队);(2)有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3)有与古生物化石保护相适应的处理技术和工艺;(4)有符合古生物化石保管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2)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3)在合法商业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或通过其他渠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工艺品。
办理材料 1.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2.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①单位性质证明材料;②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其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发掘活动的领队除应当提供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的发掘经历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古生物专业高级职称证书;③符合古生物化石发掘需要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④古生物化石修复技术和保护工艺的证明材料;⑤符合古生物化石安全保管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证明材料。同一单位两年内再次提出发掘申请的,可以不再提交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提供发掘活动领队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3.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包括发掘时间和地点、发掘对象、发掘地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条件、发掘面积、层位和工作量、发掘技术路线、发掘领队及参加人员情况等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4.古生物化石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包括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可能的属种、古生物化石标本保存场所及其保存条件、防止化石标本风化、损毁的措施等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5.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包括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现状、发掘后恢复自然生态条件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量、自然生态条件恢复工程经费概算及筹措情况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6.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7.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古生物化石清单内容包括标本名称、产地、标本尺寸及数量等。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8.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9.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10.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11.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12.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13.正规商业企业出具的化石购买发票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5份 纸质) 14.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78 88583591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docx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审查表.doc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