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首页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2-31

  鲁国土资字〔2015〕49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5〕12号)的要求,为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2016年度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

  适时更新基准地价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基本依据。现行基准地价实施以来,我省各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至今年年底基准地价将到更新期限,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基准地价体系进行调整更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及早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16年度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任务。

  二、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时间进度

  (一)时间安排

  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16年1月1日。各地务必于2016年8月31日前提请成果预审,在修改完善成果、履行听证程序后以市为单位正式提请验收,务必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并公布实施,成果公布实施一个月内完成备案。

  (二)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1. 优选技术承担单位。为确保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质量,各地应认真遴选技术承担单位,要优先选择信誉好、水平高、有相应工作基础的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长期从事地价研究的大专院校,要加强与承担单位的沟通,加强对承接项目的考核。

  2.严格项目质量标准。各地应在全面、客观分析评价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实施方案,明确更新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目标任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技术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新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开展基准地价制订、更新工作。各地应在满足《规程》质量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基准地价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用途修正、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等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丰富完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充分考量“用途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体系设计,以提高基准地价适用程度。

  3.提高成果预审作用。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初步成果完成后,各地应将文本报告和图件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单位应召集地价管理、土地利用、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对成果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设区的市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平衡工作。

  4.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完成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对更新调整成果进行听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5.分级组织验收。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由省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组织专业人员,按照规程规定的验收标准和内容进行审查验收。省厅负责设区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验收,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城市、建制镇及开发区、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验收,省厅将委派专家协助各市开展验收工作。

  6.成果及时公布实施。更新成果在按规定程序验收后,各地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实施周期内确有需要调整的,应重新履行有关程序,并将成果重新提交省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公布的内容应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查询的需要,同时还应以应用技术手册等形式向评估专业机构提供满足宗地评估需要的文本及图件。

  7.报备基准地价成果。各设区市要将所辖县(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公布实施文件汇总后,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版方式报省厅备案。

  (三)做好土地增值收益率测算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国土资源部要求,做好各类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在本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过程中,各地应开展土地增值收益率测算工作。测算方法参照《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土地增值收益调查测算专题报告要与基准地价成果一并上报省厅。待成果验收通过后,由各市、县政府适时公布实施。

  三、加大指导力度,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影响性大、调查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为政府当好参谋,争取各方支持。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技术承担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经费安排,合理使用经费预算。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规定,更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附件:1.2016年度山东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2.土地增值收益调查表(表格电子版下载邮箱:tdlycsd@163.com,密码:8858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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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