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宋俭荣土地违法案
时间:2015-12-03


    宋俭荣,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523日擅自占用侯镇西岔河一村水浇地、设施农用地268平方米建设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146 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6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侯镇西岔河一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拆除在268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5间房屋及院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