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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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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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复印件1份 纸质)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证照批文原件1份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证照批文原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5.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复印件1份 纸质)
6.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7.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8.矿山概况说明 (复印件1份 纸质)
9.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复印件1份 纸质)
10.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91 |
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