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登记
时间:2016-01-14 09:56:58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1
权力事项名称 新设采矿权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 4.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核准; 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办理材料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矿区范围批复文件、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附方案原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原件1份 纸质) 3.资质证明(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 (原件1份 纸质)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证照批文原件1份 5.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6.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7.矿区范围图 电子图片 8.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9.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还应提交商务厅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10.保证金登记卡片 (原件1份 纸质) 11.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91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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