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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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事业)法人;
2.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3.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4.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申请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的范围;
5.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
办理材料 |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证照批文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3.勘查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7.探矿权申请保留范围核实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8.交通位置图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9.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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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