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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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探矿权设立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不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
3.申请登记区块范围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不少于100米;
4.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事业)法人;
5.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6.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7.勘查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8.申请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取得方式符合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方式,需要进行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9.项目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了调查意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了实地核查意见,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
办理材料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原件1份 纸质)
2.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原件1份 纸质)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5.勘查实施方案 (原件3份 纸质)
6.交通位置图 (原件1份 纸质)
7.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纸质 原件1份
8.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调查意见 (原件1份 纸质)
9.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10.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1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11.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原件1份 纸质)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原件1份 纸质)
13.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78 |
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