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2
权力事项名称 2.采矿权延续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