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3
权力事项名称 3.采矿权变更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