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6
权力事项名称 6.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矿山企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45日 承诺时限 45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4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