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7
权力事项名称 7.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4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