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3-002
权力事项名称 2.变更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20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6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