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20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实施依据 |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颁布)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2、1.《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通过)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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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否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1691820 | 投诉电话 | 0531-8858350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