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4
权力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应当避免压覆矿床。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7日
咨询电话 0513-88583542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