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2002-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3.探矿权保留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实施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是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46 | 投诉电话 | 0531-8858350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