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24
权力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7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2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