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时间:2015-06-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27
权力事项名称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审批对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实施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6月国土资发〔2010〕89号)“要严格限制地质公园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保护区之外的园区,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对地质遗迹资源不会造成破坏或影响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但需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报经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的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原批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规定和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的保护级别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及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4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4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