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7-05-2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