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 |
内容 |
集体土地,村民无法与村委会达成一致,应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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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 2017-12-28 |
回复部门 | 办公室 |
回复内容 |
您所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我厅管理范围,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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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 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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