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地质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三、办理处室
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负责办理
四、申请条件
根据开展地勘项目资料需求情况提出资料使用申请
五、申请材料
1、借阅者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由阅者与资料汇交人协商,并出具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资料的书面证明;
3、利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出具《涉密地质资料利用许可证》。
六、申请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在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提交。
2.收件
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资料借阅要求的材料予以收件,并进行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对不符合借阅规定而无法借阅资料的申请人,告知其具体原因。
2.受理决定
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需求在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电子阅览室内直接提供资料利用。
3.领件方式
申请人详细填写地质资料利用登记表,签署保密承诺后
直接领取地质资料。
七、收费标准与依据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4〕158号文的规定收取。
八、办理时限
自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资料科办理。
九、咨询方式
进程查询电话:0531-86403449
十、其他事项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