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7: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17
权力事项名称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航空遥感或摄影单位的测绘资格 2.航空摄影或者遥感覆盖地区没有现有能够满足要求的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成果; 3.提供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协议或合同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原件2份 纸质) 2.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纸质) 3.区域范围 (原件1份 纸质)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明 (原件1份 纸质) 5.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标准的方案 (原件1份 纸质) 6.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91 88583550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