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1.《测绘法》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七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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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申请单位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且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无法满足需求
2.申请城市尚没有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3.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
办理材料 |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2.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 (复印件1份 纸质 )
3.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纸质 )
4.立项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
5.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
6.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7.论证报告
8.以上材料电子报盘。(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91 88583350 |
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