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7: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13
权力事项名称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测绘法》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3.《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文件 国发[1983]192号)第8条:向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国务院各部委、各指数机构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送国家测绘局审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地方单位,)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审批。为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当地军区同意后,在报国家测绘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材料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 (原件1份 纸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照批文原件1份 3.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1份 纸质) 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原件1份 纸质) 5.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原件1份 纸质) 6.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 (复印件1份 纸质) 7.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当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8.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纸质) 9.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50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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