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7:24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11
权力事项名称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测绘法》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十三条: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3.《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
办理材料 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 (原件2份 纸质)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 3.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证明材料 (原件2份 纸质) 4.永久性测量标志与工程建设的关系示意图 (原件2份 纸质) 5.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50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