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6:58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7
权力事项名称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六条:“(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转让申请按规定进行公示后无异议
办理材料 1.市局意见、主管部门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2.保证金登记卡片 (原件1份 纸质) 3.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4.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复印件(验原件)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6.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验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7.采矿权转让申请表(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0.缴纳补偿费情况、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复印件1份 纸质) 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还应提交商务厅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91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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