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矿区范围
时间:2016-01-14 09:56:58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5
权力事项名称 划定矿区范围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矿产资源法》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拟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存在权属争议; 3.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4.申请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5.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资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工作; 6.经当地政府同意,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办理材料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当地政府意见 (原件1份 纸质)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原件1份 纸质)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含txt报盘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4.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 证照批文复印件1份 5.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6.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原件1份 纸质) 7.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证照批文复印件1份 8.矿区范围图 (原件1份 纸质) 9.地质报告 (原件1份 纸质) 10.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还应提交商务厅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11.若为原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需提供原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12.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91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docx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