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
时间:2016-01-14 09:56:58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3
权力事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3.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因企业转让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取得采矿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办理材料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2.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证照批文原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矿业权设置是否涉及及自然保护区的意见。 (复印件1份 纸质)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证照批文原件1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附方案原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保证金登记卡片; (原件1份 纸质) 7.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证照批文原件1份 8.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9.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复印件1份 纸质) 10.矿区范围图 电子图片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91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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