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第167号令)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经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
2.保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
3.具有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 |
办理材料 |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原件1份 纸质)
2.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证照批文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矿业权设置是否涉及及自然保护区的意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5.采矿权延续申请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原件1份 纸质)
6.市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储量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7.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原件1份 纸质)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证照批文原件1份
9.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原件1份 纸质)
10.保证金登记卡片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4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91 |
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