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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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事项属省国土资源厅权限范围;
2.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材料 |
1.闭坑地质报告申报表(原件)(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2.矿业权人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3.报告编制者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4.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证照批文复印件1份
6.闭坑地质报告合同(委托、协议)书(原件) (原件1份 纸质)
7.评审机构提供的“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 (原件1份 纸质)
8.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91 |
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