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延续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6:59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3-003
权力事项名称 3.延续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办理材料 1.单位申请文件和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延续) (原件1份 纸质)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6.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31—88583591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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