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探矿权转让审批
时间:2016-01-14 09:56:59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2-006
权力事项名称 6.探矿权转让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办理材料 .转让请示报告 (原件1份 纸质) 转让申请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原件4份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人、受让人)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决算及投资说明 (原件1份 纸质)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 (原件1份 纸质)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定的勘查合同 (原件1份 纸质) 勘查单位资质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地质工作报告 (原件1份 纸质)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与附件 (原件1份 纸质)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及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 (原件1份 纸质) 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书 (复印件1份 纸质) 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