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探矿权注销登记
时间:2016-01-14 09:56:59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2-005
权力事项名称 5.探矿权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2.履行了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办理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 纸质) 2.勘查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复印件1份 纸质) 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5.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6.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