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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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2.履行了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
办理材料 |
1.探矿权注销申请(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 纸质)
2.勘查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复印件1份 纸质)
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5.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6.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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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