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矿权延续登记
时间:2016-01-14 09:56:59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2-002
权力事项名称 2.探矿权延续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4.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5.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6.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办理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原件1份 纸质) 3.勘查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8.勘查实施方案(附勘查区地形地质图及工程布置图)和评审意见书 (原件2份 复印件2份 纸质) 9.交通位置图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10.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矿业权设置是否涉及及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原件1份 纸质) 11.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 原件1份 纸质 )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81691837
备注
相关附件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