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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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
4.勘查实施方案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5.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6.涉外的勘查项目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
办理材料 |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txt格式报盘文件)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原件1份 纸质)
3.勘查许可证 证照批文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原件1份 纸质)
8.勘查实施方案(附勘查区地形地质图及工程布置图)和评审意见书 (原件2份 复印件2份 纸质)
9.交通位置图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
10.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矿业权设置是否涉及及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原件1份 纸质)
11.以上材料电子报盘 ( 原件1份 纸质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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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1-81691837 |